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划定的其他形式管理,否则不发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一发现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现缔造提出专利申请。可是属于一个总的发现构想的两项以上的发现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种别而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物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现缔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可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现缔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现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现专利权。 凭据《专利法》第8条的划定,两个以上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互助完成的发现缔造、一个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接受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委托所完成的发现缔造,除尚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为专利权人。第31条也划定,一件发现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现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现构想的两项以上的发现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物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种别而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物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划分就同样的发现缔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注意:对于专利申请日简直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1)同一日申请的,协商,协商不成的,都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平等掩护。(2)配合发现人,有的要申请专利,有的阻挡的,不申请。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述划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3)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物,差别的发现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差别的发现人对该产物所作出的发现缔造的发现点差别,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革新或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附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凭据《专利法》划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掩护规模,审查被告制造的产物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笼罩原告的专利掩护规模。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密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密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附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举行是否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详细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断是否组成侵权。 4、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现缔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现缔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地方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划定,申请人自发现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配合到场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现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海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罗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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