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玉林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柯金水等4人
污染情况案二审开庭审理!
袁泉: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首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公益诉讼上诉人就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公益诉讼检察官当庭表示,本案污染情况的损害结果是柯金水在冯春伟、冯春富、李大叔的努力下组织配合造成的。冯春伟、冯春富是本案的配合侵权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如果配合侵权执法,冯春伟、冯春福应与其他配合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讯断情况
2019年11月29日,被告冯春伟、冯春富提起上诉。
广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玉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各司其职。
二审出庭意见
法院将在另一天做出裁决。
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凿,适用于正确的执法审判。上诉人冯春伟、冯春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主张不成立。
建议驳回上诉人冯春伟、冯春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诉前通知依法举行后,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7日,案件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1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四名被告共同并分别赔偿了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判决费、咨询服务费和通知费共计519.36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在被告冯春伟、冯春富的协助下,被告柯金水在博白县水明镇新河村垃圾场附近非法建厂,被告李大叔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输废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烧炼沥青。冯春伟辛辛苦苦提供的园子,收了每罐沥青300元生产的利用率。冯春富努力平整土地,收取装卸货物的费用。
2016年7月,博白县形势保护局形势监测执法人员在执法观察时发现厂区内遗留约1107立方米(相当于1551.59吨)深黑色危险废物。为了处置和惩罚危险废物,博白局委托社会组织体系应急处置方案,委托科技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并垫付了勘查、判断、处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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